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、教師 免職、教師法第19條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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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討論與評價
﹝1﹞ 有痼疾不能任事,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,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。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,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。 第34條(專任教育人員兼課之禁止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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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-第33條. 有痼疾不能任事,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,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。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,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。 Posted on by news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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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」第16 條、「教育人員任用. 條例」第33 條). 校長履歷表. (2)年齡不超過75 歲. (須符合「私立學校法」第57 條、「大學評鑑辦. 法」第10 條).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在臺北市士林區雨聲國民小學107學年度特殊教育潛能班懸缺代理 ...的討論與評價
1.有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第31 條、第33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情事者(見附錄). 2.有「教師法」第14 條各款情事之一,於聘任後,得為解聘原因者(見附錄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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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 條. 有痼疾不能任事,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,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。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,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。 三、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 ...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在本院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誠徵助理研究員(含以上)1名(延長 ...的討論與評價
(一)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至第33條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各項情事。 (二)應甄選人應接受並通過本院依規定查詢有無不適任教育人員情事;錄取人員如經查詢有上開情事 ...